原告上海丞信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在正常经营中,发现被告在电子防盗门所设LED电子灯箱上张贴黑广告,严重影响原告LED灯箱广告的发布质量,致使有合作关系的一家广告公司拒付广告费108万元,另一家广告公司解除标的为100万元的广告合同。原告为了消除黑广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被告上述行为使得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富凯公司与一些区政府相关部门合作,负责为老式居民小区开展电控门的电话线传输楼宇系统工程安装和维修保养,街镇同意由富凯公司引进的广告公司,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拥有在安装的电控防盗门上的广告发布权(有效期10年),其广告收益作为抵充业主每户3元/月的运营维护费,并在10年内确保有效。
但在合同执行期内,委托原告在防盗门LED电子灯箱上发布广告的公司一再发现,其投放的广告媒体被长城宽带的黑广告反复粘贴,并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严重影响正常广告发布效果和企业形象,公司遂终止了与原告的合同履行。2012年年底,徐汇区多家居委会也出具《关于本小区被非法张贴黑广告的说明》,均表示2012年第三季度,经常有不法人员在小区的属于富凯公司产权的灯箱广告上非法张贴广告,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权益及小区的清洁治理,并且使得晚间的灯箱照明受到很大影响,增加了小区居民的不安全感及夜间出行障碍,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安居工程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居民对此怨气极大,甚至屡有与乱张贴黑广告的不法商贩发生冲突并报警事件发生。这些张贴在灯箱上的广告内容为“长城宽带”和“宽带通”。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系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其有责任对于广告非其张贴而系他人所为进行举证,现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对被告关于其并非实际侵权人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的广告的确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根据原告与其客户签订的协议,同时考虑到原告因清洗、更换面板必然发生损失的事实及对原告广告发布带来利益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为3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