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被约谈单位确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约谈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视情况可向其发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劝谕)书》,必要时公开发布。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消费维权建议。约谈结束后,消协组织还将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约谈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也就等于降低了众多普通消费者潜在的维权成本。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以前中消协的约谈工作通常是当消费纠纷发生后进行约谈,但这次制定了约谈制度,是想把处理消费纠纷的方式由“被动处理”变成“主动出击”。
经营者被约谈8种情形
● 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
● 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 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 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 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