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今年26岁,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林某因生活琐事对借住其住处的李某产生不满。2014年4月7日,林某在要求李某的妻子陈某代买早餐被拒绝后,要求李某夫妇搬走。当天下午约2时,林某联系他人上门,想变卖李某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某追到电梯口阻止。林某返回房间,将陈某关在门外,并用开水浇烫李某仅1岁4个月的的儿子小昊(化名)。经鉴定,被害人小昊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属分裂型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检察机关人员向鉴定人员询问后得知,林某虽具有非现实性的病态表现,但其作案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对其做出伤害行为并无影响,评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