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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规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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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6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新规2月1日起实施
有损失可获政府最高六成补偿
马丹
  本报讯 (记者 马丹)天使投资发生风险损失,还能获得政府补偿?近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风险补偿;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

  优化现有补偿政策

  据了解,《办法》出台目的是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

  目前,上海市实施的相关投资风险补偿政策主要是市科委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该政策实施以来由于救助门槛较高(一是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损失才能救助;二是投资机构需按1:1缴纳风险准备金),导致部分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即天使投资)的项目,在发生损失时,无法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市科委有关人士表示,《暂行办法》是对现有政策的优化和完善,天使投资作为创新创业的助推器和发动机,对推动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单项补偿不超300万

  根据《暂行办法》,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暂行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关于风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类似风险补偿,广东、江苏等省市也已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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