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风险补偿;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
优化现有补偿政策
据了解,《办法》出台目的是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
目前,上海市实施的相关投资风险补偿政策主要是市科委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该政策实施以来由于救助门槛较高(一是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损失才能救助;二是投资机构需按1:1缴纳风险准备金),导致部分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即天使投资)的项目,在发生损失时,无法享受上述救助政策。
市科委有关人士表示,《暂行办法》是对现有政策的优化和完善,天使投资作为创新创业的助推器和发动机,对推动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单项补偿不超300万
根据《暂行办法》,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暂行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关于风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类似风险补偿,广东、江苏等省市也已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