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成果可折算学分
新规开篇就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范畴,对休学创业给予制度保障。
依据新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去创新创业,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新规还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买卖论文可开除学籍
新规强调“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学校应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生如出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或者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行为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冒名顶替可取消入学
新规首次明确提出要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具体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等。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不服处分可提起申诉
今后学校处分学生,也有期限,如处分到期,须予以撤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新规首次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各高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