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激起义愤,似乎那些互联网公司又大逆不道。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消费者一直在被“杀”,用不用大数据,区别不大:
以前“杀”,靠察言观色。算命的最知道,看穿着打扮、神情举止,说什么话开什么价;现在“杀”,能不言而喻。只要你用我,就知道你兴趣偏好、承受能力。以前“杀”,靠经验、靠感觉,比较粗;现在“杀”,可以一人一策、一人一价,就说你爱听的话、就出你能给的价。以前毛估估,现在大数据。
凭什么同样商品价格不同,消费者问。其实,商品什么时候“同样”过?商品从来既包括看得见物品或服务,更包括看不见的主观感觉。一说感觉,千差万别。有人愿意一掷千金的,有人觉得送我都不要。买方觉得值,就是值。艺术品或者古董买卖,就是如此。
那价格不能离谱吧?消费者要抗议。可价格不会离谱啊,打车加价1.5倍,有人接受,即合理;如果150倍,这个打车软件一定疯了。商家其实不能离谱的,离谱的商家自然就被淘汰;商家给的永远是市场出得起的价,没有买方,哪来卖方?
那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吧?消费者嘀咕说。然而,商品和服务极大丰富,价格千变万化,知情永远是相对的、局部的,或者说消费者从来就只能局部“知情”。选择权倒是一直存在,奈何你主动放弃了选择。你可以选择这家APP,也可以选择那家,你还可以选择不用APP的,没有哪家APP是抓着你的手摁下去的。非要用,又抱怨“杀熟”,它自然委屈:五星级酒店喝一瓶水当然和便利店不一样。难道,那也叫“杀熟”?
只要买卖关系还存在,只要市场还在,买卖双方总处在紧张和对立中。商业逻辑和商业道德,变化寥寥,不管互联网不网。为什么无商不“奸”,因为不奸的商,都死掉了;为什么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因为卖错的,都不容易做大。
互联网公司,没那么好,也没那么不好。看他们各种花式营销或情怀表演,我们保持头脑清醒,会心一笑,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