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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引发的一连串风波和监管处置难题,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所著《行动的勇气》一书中有详尽记录。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中国在总结和吸取其教训。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目前看来,金融控股公司在提升运行效率、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其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亟待加以监管规范。
近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在上海发布了一项关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的重大课题报告,由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负责撰写。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是: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领域拥有牌照、实际经营或者实际控制该行业企业的金融集团。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增多。实体企业产融结合也加快推进,有部分实体企业经营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从而不同程度地参与金融控股公司。从参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属性来看,国内可大致分为五类:金融系、央企控股、地方控股、民营控股、互联网控股。
缺乏监管的“大而不能倒”往往容易跑偏。前有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保险资金而非自身资本金进行盲目收购扩张,在市场上兴风作浪,后有互联网巨头宣称“中国用户往往愿意用隐私来交换便捷性或效率”,暴露出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在用户隐私保护、行业垄断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隐患。
这份《“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报告认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中国有必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但必须是在监管规范、稳妥有序的前提下。通过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在推动国有金融资本重新优化组合和保值增值的同时,还将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跨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推动我国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转变。
课题报告提出建议: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要有总体设计,逐步转变为由单一监管机构进行全面、统一监管,加快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开展商业银行联合证券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试点;加紧推进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清理规范,重点围绕股东资质、关联交易、脱虚向实、资本重复计算、交叉开展业务等进行治理整顿;金融控股公司入股必须坚持“一参一控”;严查同时拥有金融类和实体产业的控股集团是否存在过度关联交易行为,防止金融类子公司成为其“提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