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产品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要求。养老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既要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具体来讲要求如下:
● 收益稳健 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的收益类型以固定收益和保底收益为主,领取期按照参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提供长期利率保证的养老年金。
● 长期锁定 除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等财税政策允许的条件外,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的资金在其个人账户中是长期锁定、不能提前支取的。
● 终身领取 无论参保人退休后生存多久,其本人或其继承人都能够把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领完,如果参保人领的钱已经超出了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只要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仍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标准向其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
● 精算平衡 指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精算原理和监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不同领取方式下养老年金的领取金额,计提各项准备金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确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据介绍,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60岁前)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其个人账户内积累的养老金外,还额外赠送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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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主要内容: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保费,按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的6%和1000元的较低者准予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个人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