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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本市社保待遇且居住外省市人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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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4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领取本市社保待遇且居住外省市人员注意
年度资格认证
6月30日截止
鲁哲
  本报讯 (记者 鲁哲)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社保中心将对领取本市社会保险待遇且居住在外省市的人员开展书面资格认证工作。

  认证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精简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工伤1-4级人员以及非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人员遗属。

  上海市社保中心已于近日统一寄发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凡是收到认证表的人员请携带《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

  如收到的《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中注明须将鉴证后的认证表寄回我市,请按照认证表中的回信地址,将认证表寄回本市相关社保分中心。

  2018年度认证工作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 友情提示:

  1. 如需要咨询,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21-12333;

  2. 对于领取外省市社保待遇且居住在本市的人员,可持外省市相关资格认证的通知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至本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认证手续。

  又讯 (记者 鲁哲)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的规定,在境外居住的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手续。

  资格认证的范围为,在境外居住或短期生活的享受本市各类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

  办理的地点为, 中国驻申请人居住国使领馆;申请人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办理地点为中国派驻该国的机关(如:商代处等)或代管馆。

  ■ 注意事项:

  1. 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2. 回本市探亲、办事等的上述人员,可就近至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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