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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立法协作创新制度供给
姚丽萍
  姚丽萍

  长三角,要成为全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成为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是三省一市立法“手拉手”。昨今两天,继本月初的2018年度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后,2018年长三角三省一市完善立法协同会议在沪召开。人们关注:长三角一体化立法如何“手拉手”?

  今天,城市群协同发展,之于长三角三省一市,究竟有多么重要?

  从全球看,城市群已经成为世界经济重心转移的重要承载体,影响着未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格局。

  从国内看,城市群是引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主引擎,是创新发展的主阵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上海2035”规划提出,主动融入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上海与周边城市协同发展,构建上海大都市圈,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的成果,也将一项项落实,推动区域规划、基础设施、城镇体系、要素市场、产业布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生态保护一体化发展。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成果,不仅表现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也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的软实力。地方立法,面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需积极谋划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供给。目前,2018-2023年上海地方立法五年规划草案正在编制中,其中,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共建共治的制度供给,被空前关注。其实,早在2014年,由上海提议、组织,苏浙皖沪四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长三角三省一市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实现了我国区域立法协作“零的突破”。目前,这一合作已转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已建立四地法制部门的长效合作机制。

  一种共识是,区域立法协作是横向立法协调,不仅表现为一种共同的立法行为,更多的是地方立法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可以呈现两种模式。

  其一,互补型立法,共同协商,立法内容既有统一条款,又有所差异。比如,各地共同协商后,拟定立法文本的统一条款,再由各地分别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个性化条款,最终形成若干不同版本的立法文件,由各地人大分别审议通过,在各行政区域实施。

  其二,松散型立法,立法精神一致,分别立法。由三省一市共同议定主题,各地具体的立法事项、立法规范对象、立法调整手段可以不尽相同,但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保持一致。

  无论是互补型立法,还是松散型立法,源自创新的长三角一体化立法协同机制,都将有益于开拓视野,找准建设长三角城市群、深化区域合作机制的制度需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推进长三角区域立法协作,进而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长三角继续在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这样的制度供给力,前景,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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