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表示,《意见》要求,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的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高度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
据介绍,当事人自愿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的,依法一审终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国际调解机构调解的,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国际商事法庭制作调解书;当事人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仲裁保全,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具体运行中,一是国际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可以在国际商事法庭所在办公场所设办事处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信息化工作平台,为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总之,为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方式提供极大便利。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受理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据刘贵祥介绍,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当然,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需符合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二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三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四是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框架内所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或申请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