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发布会上看到,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多个方面,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海事强制令等案件类型,不少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比如,在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法院基于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改革背景,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出的一项裁决,体现出我国法院积极行使司法审查职权,符合《纽约公约》“有利于执行”的理念。该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法院依照公约,对相关外国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既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也是确保“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据统计,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类涉“一带一路”一审案件2636件,审结2464件,涉案较多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后,上海高院立即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服务保障好“一带一路”建设作了全面部署,并印发全市法院贯彻执行。
目前,上海高院正研究加强对包括“一带一路”案件在内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统一指导与有序构建,并依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探索开展调解、诉讼、仲裁衔接的涉外商事争端解决合作机制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