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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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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不得适用缓刑
以暴力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依法立案侦查
潘子璇
  本报北京今日电(见习记者 潘子璇)为提升公共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进一步明确,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规定,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载客情况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记者 熊丰)公安部日前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公交车安全防范,对以暴力方式影响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公安机关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9日至10日在京召开。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刻反思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等一系列典型案件,找准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全面构建立体化智能化公交车安全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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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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