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公众留意常见情形
对“非法集资”公众并不陌生,只是对它在刑事法律层面的定性缺乏认知。《意见》第一条对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意见》还对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的各种“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做了较为详细的情形列举。特别提醒公众留意诸如投资理财、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甚至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常见情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明确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
《意见》明确,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单位和个人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及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构成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意见》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背景
非法集资案件
去年上升22%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据公安部数据统计,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