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绮委员告诉记者,目前,在上海市司法局直接指导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先后设立了十余个不同种类的调解机构,覆盖医疗、物业、交通事故、劳动关系纠纷调解等,这些调解机构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也大大减少了当事人起诉法院解决矛盾的讼累,对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很好的正向作用。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未见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
“建议尽快在市、区两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应可成为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由协议各方遵照履行。”黄绮说,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政府行政指导和法院业务指导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设立的婚家纠纷调解机构,应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对于调解各方当事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自愿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及法律保护的特定弱势群体人的合法利益的,其效力可以由法院予以确认,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书。
黄绮认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设立后,调解员的聘请应考虑由政府干部、专业法律人员以及妇女干部等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相当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设立后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也应该和市、区、街镇及居村妇联充分协作,发挥群团组织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