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解决了在上海辖区内‘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大问题。这只是金融法院建设的第一步,从未来来看,应该实现‘对金融案件实行跨地域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吕红兵表示,为提升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化,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推进建立全局性、全国性的规范、统一、可预期的资本市场法治秩序,有必要针对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对其发生的有关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主要涉及证券法和公司法适用的相关案件,例如涉及信息披露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等案件、涉及股权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议的股权纠纷案件,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理。“这有利于真正实现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化、专门化审判,逐步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要求的‘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重要安排。”
特派记者 江跃中 方翔
(本报北京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