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而此前的规定则为“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除允许跨国公司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境外放款外,此次新规还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手续。根据《规定》,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原《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要求的3张手工报表。
此外,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