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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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外甥女两次被舅舅告倒,为居住权“绝地反击”
韩迎春
  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李女士差点被亲舅舅从家中扫地出门。先后两次官司败诉,她抱着最后的希望来到方洛律师事务所找到我,试图绝地反击维护自己的居住权。

  李女士作为回沪知青子女,其户口于1994年6月从外地迁入上海某区的一套公房内,该公房承租人原为李女士的外公,之前该房屋内户籍登记有外公、外婆和舅舅三人。1997年和1999年外公、外婆相继去世,李女士一家一直在此居住,舅舅他处有房并未在上述公房内居住。2001年舅舅隐瞒李女士并冒充李女士签名和上海某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把上述公租房购买为产权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购买公房时舅舅书面承诺保证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的居住权。

  2007年李女士才偶然得知舅舅的侵权行为,交涉时舅舅哄骗李女士说,产权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承认她对房屋的权利并承诺将来房屋出卖后均分房价款。李女士出于亲情就没再计较。

  2017年4月,舅舅突然翻脸,借口自己是房屋产权人要求李女士搬出上述房屋,李女士无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舅舅和上海某企业集团签订的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的公房状态。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李女士明知道房屋性质发生变更数年内,始终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该行为视为李女士对公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可,不予支持她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为自己不懂法、没有及时维权而付出了代价。

  2019年2月,舅舅又以排除妨害为由把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立即搬离上述房屋,并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李女士认为,尽管舅舅用不正当手段把涉案房屋买成了产权房,但是房屋产权人毕竟是他,本次诉讼凶多吉少,且自己之前的诉讼都败诉了,因此十分担心。后李女士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我认为李女士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应得到保护。因为本案房屋原系公有住房,该类房屋系为解决公民的基本生活而设。李女士作为知青子女自落户于系争房屋以来,至今一直居住于系争房屋内,且舅舅在购买公房为产权房时曾书面承诺保障外甥女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且李女士在上海他处无房,居住状况十分困难,虽然舅舅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但产权人仍应当保障李女士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听了我对案件的分析后,李女士决定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预测,一审判决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依法驳回了其上诉请求。案件以李女士胜诉告终。

  本期法律知识点:特殊情形下的产权房,产权人要保证非产权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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