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正在店里工作的马某突然收到短信,上面显示自己的银行卡支出9000余元。马某急忙打电话挂失银行卡,并在3天后去银行打印了流水单带到派出所报案。后来,马某对银行卡解冻继续使用。然而仅隔20天,马某又收到了被刷数千元的信息。这下他坐不住了,认为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对这两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被盗刷的全部金额。
庭审中,银行代理人辩称,涉案银行卡凭密码支取,两次刷卡分别发生在香港和美国,马某没有及时报警,无法举证事发时卡在身边;马某在第一次被盗刷后自行对银行卡解挂,没有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基于此,银行拒绝承担其损失。马某则称,两次事件发生时自己均在店里或者家中,有妻子作证。第一次事发清明期间,因派出所需要银行流水所以报案推迟到节后。第二次事发时上次报案尚未得到处理,因此仅挂失并未报案。
法院认为,马某陈述两次被盗刷,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人卡分离及储户授权他人使用银行卡的情况,因此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银行卡不在事发刷卡行为的现场。但两次事件马某均未及时报案,且提供的证人是利害关系人。同时,第一次事发后马某随意解挂,之后也未对该账户采取变更密码、停用银行卡等措施,主观上放任了第二次取支异常的情况。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三步固定证据
▶ 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并冻结银行卡,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
▶ 及时到就近的ATM或者网点操作并留下凭证,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在一起;
▶ 及时报警说明情况及被盗刷时间,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