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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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收在前过世在后 补偿利益如何分割
孙洪林
  多年前,杨老先生脑子就不大好了,需24小时看护,保姆也换了几个,子女们只好将他送到养老院。

  此时,家里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老房是公房,原承租人是杨老先生,后变更成大儿子。老伴去世早,老房只有杨老先生、大儿子、大儿媳和孙子、孙媳的户口。除杨老先生和孙子的户口一直在老房,大儿子、大儿媳还有孙媳的户口都是后从其他地方迁来。大儿子夫妇婚后,单位分了套公房,他们人连同户口一起迁了出去,在这次征收前几年又迁了回来。孙媳原来自家拆迁,分了房,是和孙子结婚后,户口才迁来的。之后,大儿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征收补偿款和两套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大儿子名下,一套登记在孙子名下。签约后不到半年,杨老先生就离世了。

  杨老先生落葬后,除大儿子外的其他子女不愿父母留下的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全归大儿子一家四口,更何况大儿子夫妇有过福利分房,他们在外有了房后,就没在老房住过一天,且大儿子的儿媳也曾在自家拆迁时享受过拆迁利益,他们对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不享有权利。其他子女将大儿子一家四口告上法庭,提出杨老先生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世的,当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在杨老先生去世后,他所得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在杨老先生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即子女依法继承。

  庭审中,大儿子一家四口称,杨老先生生前向征收单位表示,他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孙子所有;大儿子夫妇分的房在郊区,与市区福利分房性质不同,孙子和孙媳婚后一直住老房,且孙媳在征收时怀孕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的孩子也应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被征收的老房为公有住房,因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利益,一般应归于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有。杨老先生原为老房承租人,在老房长期居住,户籍也在此,他应享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除杨老先生外,只有孙子户籍一直在老房,且在老房实际居住,因此他属于老房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杨老先生的大儿子虽在征收前是老房承租人,但所在单位曾给他和妻子分配过公有住房,且他们夫妻长期住在所分配房屋处,大儿子自变更为承租人后并未在老房实际居住,因此他和妻子均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对杨老先生的孙媳来说,她曾在他处房屋拆迁中获得补偿利益,不属于老房的共同居住人。要说明的是,孙媳所育孩子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出生,作为孙子和孙媳的未成年子女,其居住安置应由负责法定抚养义务的父母来解决。由此可见,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杨老先生和孙子各半享有。

  针对杨老先生生前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大儿子一家虽认为老人生前已处分,明确表示归孙子所有,但他们并没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老人生前作出明确的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且各方也未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达成协议,因此杨老先生生前所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在他死亡后,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即子女依法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最终判决被告给付作为原告的杨老先生的其他子女可继承的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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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新民法谭A23征收在前过世在后 补偿利益如何分割 2019-07-12 2 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