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热传,引发关注。
事情来龙去脉是这样的。去年4月11日傍晚6时许,梁某驾驶摩托车等红灯时越线停车被交警检查,因所驾车辆无证,梁某闯红灯逃离现场。
交警判断梁某的摩托车有套牌、盗抢车辆嫌疑,于是驾车沿银都路向西追寻梁某,在银都路中春路路口找到梁某后,民警再次示意梁某下车接受检查,梁某又一次闯红灯逃逸,交警继续驾驶车跟随。因车速过快,梁某在银都西路申北二路路口与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
事后,梁某认为这起事故是交警追赶导致,于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交警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浦东法院审理认为,这一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梁某上诉至一中院,结果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警方在道路上遇到违法逃逸车辆,往往只能目送。因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规定,除了执行堵截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除了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交警不得驾车追缉,应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这也是梁某起诉交警的理由。
规定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却让基层民警执法时遇上两难。犯罪嫌疑人一见面就逃,警察是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涉嫌暴力犯罪的,这时候追还是不追?为了稳妥,警察往往选择后者。有人会说,现在科技发达了,监控又那么多,即使不追,犯罪分子也逃不掉。这其实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想法。正如有网友在评论中所言,近年来,因为对一线执法要求过于含糊,一些警察产生了“三不一放”的懈怠心理——不追、不赶、不管、放纵,也让一些违法人员有了“谅你也不敢追,你不敢把老子怎么样”的猖狂。
这份判决让不少网友为之点赞,正因为它旗帜鲜明地支持警方依法执法的行为,并给出法律依据,让今后一线民警执法中遇到同样问题,不至于畏首畏尾。
法律尊严要在执法中得到维护,首先要让法律给执法者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