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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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过继女儿一家能要这“补偿”吗?
孙洪林
  马老先生是老好人,和老伴育一子三女,而堂哥夫妇结婚十年都没有孩子,就是堂哥的一句话,马老先生不顾家人反对,将二女儿过继给了他们夫妻。堂哥一家对二女儿视如己出,但这件事却成了老马老伴心中一根刺,总觉对不起二女儿。

  多年后,二女儿家房子出售,二女儿找到马老先生夫妇,称没地方迁户口,想把她和丈夫的户口迁进来。即使其他子女极力反对,但马老先生和老伴还是将二女儿和女婿的户口迁到了家里老房处。本来说好,等房子买好后,二女儿就和丈夫将户口迁出,可他们不仅没迁出,还将孙女的户口也迁了进来。为了这事,儿子小马和马老先生说了好多次,他们这样做就是为了抢房子。但马老先生认为儿子把二女儿想得太坏了。结果等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马老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儿子小马担心的事来了。二女儿和丈夫一起上门来找马老先生,提出因为他们户籍在册,老房是公有住房,所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有他们一家的份。事实上,这套老房,除了马老先生夫妇户籍外,还有儿子一家三口的户籍。所有的征收安置房屋和补偿款,他们五人已分好了。马老先生夫妇觉得亏欠这个女儿,想着从他们分到的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给女儿。没想到二女儿夫妇不接受父母提议,还提出他们要补偿款还要一套安置房。这下不但小马不同意,老马夫妇也觉得二女儿夫妇太贪了。之后,二女儿夫妇和他们的孙女一起将马老先生夫妇和小马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征收补偿利益,取得一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额补偿款。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马老先生、老伴和儿子一家三口向法院提供了二女儿和她丈夫曾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及他们的儿子在他处享有动迁安置房屋的证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马老先生的二女儿夫妇虽在被征收的老房子处有户籍,但他们两人在本市他处有福利分房,且两人未在老房处长期实际居住,因此不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同样,他们的孙女虽在老房处也有户籍,但也未在老房实际居住,更何况孙女作为未成年人应由父母解决其居住问题,且她的父亲,也就是马老先生二女儿的儿子在他处也享有过动迁安置房屋,在他处有房屋可居住,因此孙女也不属于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最终判决驳回马老先生二女儿夫妇及他们孙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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