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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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隐瞒实情卖房构成侵权
  多年前,杜先生家中动迁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700余万元,没想到拿这些钱去买房却买出了麻烦。他买了一套房屋在入住后才发现,此房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原房主对此事进行了隐瞒。

  2015年2月杜先生出价715万元在中心城区买了一套房,买卖双方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交付后杜先生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杜先生一家入住该房屋一个月左右时,偶然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过多方打听得知,2014年8月,该房屋原产权人李女士23岁的女儿在该房屋内跳楼自杀身亡,房屋所在小区好多人都知道这个事情。杜先生马上找房屋中介公司和出卖人李女士核实并交涉情况,房屋中介公司人员推脱说自己并不知情。李女士则辩称,杜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该房屋确有过高坠事件,但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范畴,且其出售给杜先生的房屋手续齐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已经履行完毕,买卖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牵涉。

  杜先生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找到了我,我先给他分析梳理本案,指出“凶宅”并非法律概念,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该类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心理考量,这样的房屋往往让人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在传统观念上人们一般认为住这样的房子是犯忌讳、不吉利的,这类房屋无论是出售还是出租都比较困难,其出租和出售价也相应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所以此类房屋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作为出卖人李女士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如实、及时地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的欺诈。反过来说,如果杜先生事先知晓这一事实,他绝对不会以市场价格购买这套房子,现在房子无论是再出售和出租都很困难,除非是大幅度降低价格。显然出卖人李女士的欺诈行为已经给购房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隐瞒的方式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结果损害了另一方利益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后杜先生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上述的代理意见和观点,案件以杜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本期知识点: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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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隐瞒实情卖房构成侵权
新民晚报新民法谭A22“凶宅”不是法律概念,但隐瞒实情卖房构成侵权 2019-08-09 2 2019年08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