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当初离婚时,乔先生也想要儿子的抚养权,可那时儿子年幼,他和前妻小孟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同意儿子随小孟共同生活,另外双方还协议约定,离婚后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前妻小孟之前也从没打扰过乔先生的生活,但自从乔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一切就变了,小孟不仅主动出现,她还以儿子和她两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分割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原来,当初小孟虽和乔先生离了婚,但她和儿子的户口却留在这套公房,并没迁出。乔先生也和小孟说起过这件事,小孟说,儿子以后在这附近的学校读书更好一些,这件事也就作罢了。如今,小孟的这个要求,不仅乔先生无法答应,他父母那也是绝不可能答应的。这套公房是乔先生父母单位分的,分房时乔先生还是个小孩,因此,乔先生和父母都觉得这套公房来源和小孟无关。且后来,小孟和乔先生离婚时,他们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好了,各自的居住也是自行解决。所以乔先生和父母认为这套公房被征收,和小孟及孩子没任何关系。之后,小孟带着儿子来了几次,看到乔先生和他父母态度强硬,在知道乔父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她就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儿子和她两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将乔先生和他父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小孟称,她和乔先生婚后有一段时间是在这套公房和娘家两边住的,之后才是长期住娘家,孩子也没在这套公房住过。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乔先生前妻小孟和儿子虽户籍在被征收公房处,但小孟在这套公房被征收前并未长期居住,两人的孩子也从未在这套公房内居住过,由此可见小孟和孩子属于空挂户口。而且,这套公房来源亦与小孟与孩子无关,另外,乔先生和小孟离婚时约定,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孩子随小孟共同生活,所以孩子的居住问题也应由小孟予以解决,小孟和孩子都不属于这套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孟和孩子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