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通过他人找到我,我先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其弟弟钱先生不能获得任何动迁利益。首先,钱先生在他处享受了福利分房,且因房屋动迁获得了动迁利益,应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其次,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规定关于动迁利益分配问题必须事先达成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是建立在各方自愿基础上的。再次,安置补偿协议的生效和是否达成家庭内部协议毫不相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实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但这个条件一般是在签约期限内动迁地块达到规定签约比例。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一般为签约期限内被征收地块签约比例达到85%。最后,我提醒钱女士要注意,一旦签订关于动迁利益分割的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很难反悔的。因为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即便钱先生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但因户口在册,他是可以约定为动迁利益受益人的,钱女士要推翻自己签署的协议是一件困难的事。
之后钱女士拒绝签署任何家庭内部动迁款分配协议,钱先生在协商不成后把钱女士告上法庭,钱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法庭上我力陈钱先生不能作为公房同住人参与动迁利益分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钱先生不是涉案公房的同住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以钱女士胜诉告终。钱女士不由感叹:幸亏当初没签署家庭内部动迁利益分配协议。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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