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规定。
人格权益受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同时,也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披露信息;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不得泄露用户的隐私。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此次立法明确了家政服务用户的权利义务。用户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同样,用户也有按约支付费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机构作假可罚10万
对于家政中介机构,《条例(草案)》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
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经查明属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全市统一平台管理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归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由家政机构发放上门证,开展持证上门服务。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人员参加体检的,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