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因前夫在宝山体育馆做瑜伽教练,被告人赵秋蓉经常到体育馆晃悠,结识了在该处开水果店的被害人张女士。
第二年初,其位于本市宝山区塘后路新叶公寓某号202室的婚房,因做生意欠钱,被法院强制拍卖。
2015年3月起,其得知张女士准备在上海买房子,遂谎称愿意以150万元的低价将上述房产卖给张,双方达成口头卖房协议。随后,其就以手头紧为名,先后向张女士陆续借款共计8万元,每次都写借条,并于2015年8月17日将多份借条合并成一张总的借条,承诺于2015年9月份归还。之后又陆续向张女士以手头紧为由借款5万元、以在交易中心办手续为由要了1万元,允诺如果到期不还,就将该6万元作为买房首付款。
2015年9月下旬至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赵秋蓉先后以房屋过户涉及到的手续费、税等为借口,从张女士处又骗得7.5万元。期间,其曾以在工商局工作的婆婆可以帮忙办理购房低息贷款为由,向张女士骗取1万元。
2015年12月,张女士丈夫的朋友也想让其帮忙办理购房低息贷款,赵秋蓉提出需要支付10万元好处费,该朋友起疑心遂未支付钱财,但赵秋蓉称已经找人在办理并支付了好处费,让其承担其中的2.5万元。
今年2月6日,赵秋蓉再以支付房屋登记信息变更费为由,向张女士索要1.2万元,因张女士在外地没有支付该笔费用。事后其回到上海至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上述房产已被法院拍卖,遂发觉被骗。
为保留被骗的证据,张女士不动声色,于2月25日约赵秋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已支付购房款26万元,但实际支付24万元。3月1日,经张女士报案,被告人赵秋蓉被抓获。
庭审中,辩护人称,被告人赵秋蓉2015年8月前取得的8万元是普通民间借贷,不应作为犯罪数额。
法院认为,赵秋蓉明知原在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强制拍卖,于2015年3月起,以欲将上述房产以150万元的低价,向被害人张女士出售为幌子,在商议过程中陆续以手头紧为名借得8万元,且该钱款后期亦转为购房款,故该8万元属于以借为名骗取的钱款,法庭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