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发布通报称,今年3月21日4时许,51岁的蓝某童在家中睡觉时察觉门外有人偷窃,出门发现本案死者陈某(系报道中所述小偷,57岁,2015年12月两次因盗窃家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手上抓有鸭子,后喊“抓贼”并追赶陈某至蓝某仁家门口时,抓住陈某衣袖,因雨天路滑,致两人同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
蓝某童家属报警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蓝某童家附近,有陈某遗弃的一辆自行车、一个黄色蛇皮袋(内装4只鸡)。
今年3月21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蓝某童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3月29日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月6日,蓝某童被取保候审。
10月27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直接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尚在审查起诉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他认为蓝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的死亡是蓝某不可预见的,除非有证据表明,蓝某是故意把陈某摔倒在地,故意让其头部受伤死亡的。”
洪道德称,根据法律规定,不可预见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黄筱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