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出台,将于3月20日起施行。
这条新闻引起了轩然大波,原因是《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下不得了,“惩戒”!这个字眼,无论在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当中,可都是第一次出现,堪称“破天荒”。
确实如此,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文字只是“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没有“惩戒”这样的严厉字眼。何况,很多人从“惩戒”马上联想到体罚。而且,毋庸讳言,正常情况下,“惩戒”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某些体罚的。
多年前,我应俞敏洪学长之邀,出席“第三届新东方家庭教育高峰论坛”并奉命发表演讲。与会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几百位中小学名校的名师和校长。我先在下面洗耳恭听,多位校长和老师讲的都是“快乐学习”“鼓励教育”,具体到“必须坚持表扬”“无论如何不能看孩子的日记”等等。当时,我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于是,轮到我登台时,抛开了讲稿,即兴发表了意见,质疑“快乐教育”等等流行的“正确”概念,提出教育离不开适当的惩戒。不久以后,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和校对的情况下,这次演讲被热心人冠以“教育:请不要以爱的名义对孩子让步”“我不相信教育是快乐的”“教育凭什么一定是快乐的”“教育需要惩戒”等等题目,发表在网上。这么多年来,一直在传播,阅读人数以千万计。网上的稿子不尽准确,但是,核心内容确实是我讲的。我并不打算收回。
我谈的无非是一些常识。教育和学习怎么可能都是快乐的?光凭表扬和褒奖,怎么可能达成教育和学习的目的?在教育和学习的过程中,怎么可能完全舍弃惩戒?
我们仅凭常识就可以断定,适当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而且,“惩戒”理应包括适度“体罚”;当然,前提是必须有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这一点,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然而,这个本应是简单的问题放到当下的中国,恐怕就并不简单了。别的且不说,它首先就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显然有违法之嫌。比如,《教师法》就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怎么办?
同时,我们又都知道,当下中国的老师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无非就是写写检查,叫叫家长。学生都知道老师拿自己没有什么办法,有的就不服管教,甚至出现了威胁、殴打老师的情况。中小学的孩子通常未成年,老师更是束手无策。倘若因为严格管教学生,导致某些家长“学闹”,那可就成了大事了。怎么办?
至于媒体经常报道的,有些老师虐待学生,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这就不能纳入正常的“教育”范围内在这里讨论了。然而,这恐怕是极少数的极端情况。
我请教过的很多人,特别是一线的教师都认为,惩戒是教育所需要的,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就无法执行。同时,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自然也应该有所区别。所有这些,都需要极其认真的研究。
青岛市的《办法》,就目前而言,不能执行,也无法执行。但是,它起码能够促使我们思考一个重大的问题:如何在教育中引入必要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