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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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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内容包括:

  ●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 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 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应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 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企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的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 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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