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解聘不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系特殊劳动关系 邵宁 明言 |
本报讯(记者 邵宁 通讯员 明言)协保人员张中成(化名)前年到一家设备装备制造厂工作。去年年底,企业因停工检修,与他解除了聘用合同。张中成认为双方的聘用协议期限未满,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解除聘用协议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协保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中成于前年进入这家企业后,企业与其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如果企业碰到停产或者停工检修等情形,企业随时可以与张某解除聘用协议,并约定聘用协议一年签订一次。 去年年底,由于要停工大检修,企业向张中成提出解除聘用协议,并通知他到人事部门办理结算工资报酬及离厂手续。当时张就向企业提出,由于聘用协议尚未期满,企业提前与他解除聘用协议,是违约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不同意他的要求。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张中成与企业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根据本市有关特殊劳动关系的文件规定,企业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