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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人遽然离世 房产顿起纠纷
法院认定生前赠与公证笔录有效
吴艳燕 宋宁华


  本报讯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宋宁华)祖父想将房屋赠与孙子,不料公证手续还未办妥,老人就去世。究竟房屋该归孙子所有还是作为老人的遗产分割给子女?当事人几经争议仍无法达成共识。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财产权属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孙子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1999年7月初,拱先生决定将名下位于国定路的房屋赠与孙子。双方约定,在拱先生履行赠与的同时,受赠人保留拱先生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此后,拱先生的大儿子对父亲赠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

  同年9月7日,拱先生因病去世,而房屋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全部办妥。2002年5月,拱先生长子去世。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继承份额转归其妹,即拱先生的女儿所有。

  随着父亲和大哥相继去世,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论的话题。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拱先生的孙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拱先生的女儿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相关笔录符合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已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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