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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小燕子黄奕与雅娜集团互打官司
法律界人士认为时下演员经纪合同立法不完善
张梅 袁玮


  本报讯(通讯员 张梅 记者 袁玮)曾经在《还珠格格3》中一炮走红的“小燕子”黄奕与广州一家化妆品企业的合作协议纠纷,经过沪、穗两地法院审理,日前终于画上句号,双方各有输赢。

  2000年6月,黄奕与雅娜集团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黄奕同意雅娜集团在平面印刷品上使用其肖像。协议签订后的5年里,双方合作比较愉快。但2005年起矛盾发生了,雅娜集团在一些杂志上使用黄奕的肖像为其生产的护肤品、祛痘等产品作宣传,同时在部分护肤、护发类产品外包装上贴有黄奕头像,在网上使用黄奕的肖像为其产品作宣传。黄奕认为,雅娜集团的上述宣传明显超出双方当年约定的范围。她将雅娜集团告至长宁区法院,要求判令雅娜集团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长宁区法院认定:在双方协议未对如何使用黄奕肖像的方式以及使用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雅娜集团擅自在印有黄奕肖像的产品宣传资料上称黄奕为其“形象大使”,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黄奕肖像,在网页上使用黄奕的肖像为其产品作宣传,均超出了黄奕所能预见和理解的肖像使用方式和范围,属于侵犯黄奕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雅娜集团停止在相关网页上使用黄奕的肖像;停止护肤、护发类产品包装上使用黄奕的肖像;赔偿黄奕精神损失费5万元。雅娜集团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被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

  在长宁区法院审理肖像权案期间,雅娜集团向广州白云区法院另行提起合作合同纠纷诉讼。法院认为,雅娜集团与黄奕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雅娜集团有权在原拍摄照片范围内继续使用黄奕的肖像。黄奕提起上诉,被广州市中级法院驳回。

    【记者手记】

  近年来,演艺界明星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或代言合同纠纷一案接一案。不久前,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将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张杰告进法院,理由是张杰签约后不辞而别,私自参加2007“快乐男声”活动。“星女郎”黄圣依和周星驰名下的星辉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也一度引人注目。

  有关人士认为,当前我国演艺经纪合同方面立法并不完善。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或代言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靠《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缺乏明确性、统一性,带来法律适用的不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演艺人员和演艺经纪公司或代言单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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