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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半年内两次诉离婚

潘巳申


  ◆ 潘巳申

  倩倩与土根婚后不久,渐生龃龉,再往后就是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几乎成了冤家对头。土根想,与其睁开眼恶语相向,闭上眼同床异梦,真不如趁早分手,各奔前程。主意打定,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倩倩离婚。法官希望他俩通过这次诉讼能吸取教训,重归于好,因此没有准许他们离婚。不料他俩走出法院大门,便又吵了起来。日子在争吵、谩骂声中一天天过去,土根已经彻底失去了在这个“新家”中生活下去的勇气,垂头丧气地回到“老家”重新陪伴起了父母。

  一天,不知究竟为了什么事,倩倩带着几位亲友来到土根的“老家”找他评理。原本大家都窝着一肚子火,加上双方亲友都在场,一场激烈的“口水战”不够,又迅速升级为“肉搏战”,拳来脚去,不可开交,直到有人拨通了110,在警察的干预下双方才勉强住手。以后,这样规模的吵打重复了多次。

  土根又写了一份离婚起诉书往法院跑。法院审查了土根的诉状后决定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后判决土根与倩倩离婚。倩倩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应判决离婚。再说土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不到半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对此不应受理,她以此为由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两次离婚诉讼虽然不到半年,但是根据在此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认定他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终审判决他俩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对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根的两次离婚诉讼间隔恰恰不足半年,那么法院凭什么就可以受理呢?袁月全法官说,对民诉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第一,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一个民事争议的判决生效后,就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同一争议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叫做“一事不再理”。这一原则对婚姻诉讼不完全适用,因为夫妻感情的变化随时会影响婚姻关系的,不能一判不准离婚就终身不得离婚,但也不能刚判决不准离婚马上又来起诉要求离婚。间隔六个月的时间,既有这方面的考虑,同时也给离婚当事人一个反思婚姻关系的机会。第二,六个月之内也不是绝对不得再起诉,在此期间发生了新的情况、有了新的理由,仍然可以起诉。针对本案而言,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矛盾出现了新的“升级”,这就是一个新情况,也使土根有了新理由。第三,这条规定限制前次诉讼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再起诉的情形,针对本案,如果在六个月内倩倩起诉离婚,那就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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