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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诉讼,多调解,多促和

赵修义


  □ 赵修义

  前不久, 报刊上网络上对南京的一个判例(彭宇撞人案),展开了热烈的争辩。焦点似是:做好事也有风险?读后觉得舆论对司法进行监督,确实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像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不清,仅仅依据原告的一些陈述,就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也不做任何的模拟实验,反复求证,就匆匆忙忙地作出的判决,引发舆论哗然,影响社会和谐,其教训确实值得司法部门好好地加以总结。

  不过,还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是如何处理公民之间的一些不太大的纠纷?中国的传统是以调解为主,民间也不以打官司为美,并视“多诉讼”、”好诉讼”为民风不美。现在我们正在逐步进入法治社会,这样的传统还要不要维系?是不是都要像美国人那样,动辄诉诸法律,索取高额的赔偿?美国的大牌学者布热津斯基曾经在《大混乱》一书中把“好打官司”作为影响美国未来前途的一大祸害。在法制完备,律师众多,公民习惯于依靠律师来处理事务的美国尚且如此。看来,我们中国人还是要发扬“重调解”的传统。像南京的判例,事实不易搞清,取证相当困难,而纠纷也不算太大,法院为何不采取调解的办法,或者委托其他的部门或民间团体(如律师组织等)来协助调解呢?同时,我们的舆论是不是需要更多地告诉公众,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懂得一般的纠纷还是尽可能地多采取调解的方式,尽量争取和解的结局呢?传媒要不要告诉公众,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要合情合理,搞清楚权利的界限在何处,不能漫天要价?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要不要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此外,以笔者之见,媒体不宜为吸引眼球,大量地报道那些纠缠不清的诉讼,为“好讼”之风推波助澜。

  第二,从个别的判例中有没有必要引出“好人做得做不得”的宏大结论?司法判例确实有价值导向的作用。所以,有些论者忧虑,彭宇案一审判决,可能会产生不良的道德后果,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一个判例,就引申出“好人做不得”的结论,未免过分。因为这仅仅是一个个案,而且还在上诉的过程中。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各种奇奇怪怪的事情都会发生,有些是偶然性的交集。所以有的个案值得深入剖析,有的则未必,即使值得也不是都可以提炼出关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全局性的普遍结论的。“好人做得做不得”这样的题目,就是一个普遍性的论题。媒体若要组织这样的讨论,也没有必要以某个个案为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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