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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护理员脱岗 八旬翁摔伤
法院判决敬老院担责百分之六十
胡海容 邵宁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邵宁)86岁的郑老伯在敬老院如厕时,因护理员一时离开,自己起身回房间,不慎摔伤。近日,杨浦区法院对郑老伯诉敬老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敬老院承担60%责任,赔偿2.3万余元。

  郑老伯和妻子从2005年8月起入住杨浦区一家敬老院养老,协议确定入院时护理等级均为二级。2007年2月,郑老伯因脑梗塞住院治疗,至3月5日出院返回敬老院养老康复,郑老伯入住专门护理房间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当晚,郑老伯上护理房间室内厕所,在起身出厕所时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2007年6月28日,郑老伯诉至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医药费等。审理中,经鉴定,郑老伯摔伤的损伤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老伯摔成骨折,他和敬老院护理人员均存在一定过错。郑老伯错在不考虑自己身体状况,不顾护理人员的提醒,自行行走摔倒;护理人员错在作为专门护理房间的护理人员,在看到刚因脑梗塞出院的郑老伯上厕所后仍然离岗,使得郑老伯在上厕所时脱离护理视线,摔倒致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郑老伯承担40%的责任,敬老院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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