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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辆小碰擦 “擦瞎”一只眼

袁玮 黄云波


  本报讯(记者 袁玮 通讯员 黄云波)车主傍晚回家欲停靠轿车时,不慎碰擦到过道上他人轿车,引发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刘刚持械伤及一旁劝架人,使劝架人眼球被摘除,构成重伤。案发后,刘刚认罪态度好,且自愿给付对方40多万元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3月18日傍晚6时许,刘刚驾驶轿车途经水电路一过道时,碰擦到邻居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过后,徐及徐父与刘刚交涉。在刘与徐父的争执中,一时冲动的刘刚手持过道中的一根金属晾衣叉向徐父扔去,不料击中了在一旁劝架的陈大妈右眼部,造成其右眼球萎缩施行摘除术,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刘刚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案发后,刘刚自愿赔偿40多万元给被害人,表明其态度的诚恳,被害人也对此表示谅解,故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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