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辩 翟建 |
2005年8月2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边检人员发现一名女扮男装的旅客陈丹蕾。据其交待,8月20日凌晨,在美国印第安那州拉法耶特市的住所内,因与丈夫何雷发生争吵,她用手枪将丈夫杀害,然后持丈夫的护照潜逃回国。 我们接受委托的时候,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过程都已结束。从事刑事辩护20多年,我办理过上千起案件,光是杀人案件就近百起,各种各样匪夷所思的杀人事件、杀人情节见得不少。但说实话,当我在上海市看守所第一次会见陈丹蕾的时候,还是不能将眼前这个弱小纤细的女子同杀人凶手联系到一起,更别说还有肢解尸体这样残忍的情节。 从《起诉书》的指控来看,显然认为肢解尸体是由她本人亲自实施。众所周知,故意杀人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任何基于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尸如果由杀人者进行,在法律上并不单独进行评价,而是作为主观恶性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评价。因为手段残忍,即使在法治相对比较文明,对生命刑比较慎重的上海法院,如果犯罪分子杀人之后又实施分尸,基本上都会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陈丹蕾的杀人行为虽然发生在美国,但由于被告人及被害人都是中国公民,毫无疑问,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即使参照美国法律,普度大学所处的印第安那州不但保留有死刑,还属于美国各州中为数不多的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决和执行死刑的州法域。 相反,如果分尸并非由杀人者实施,而且分尸者并未参与杀人的预谋或共谋。那么,按照中国的刑法,参与或者实施分尸的人员将有可能触犯一个叫做“侮辱尸体罪”的轻罪名,而不承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丹蕾一直坚持实施分尸的另有其人。这人是她在枪杀何雷后,通过网络聊天请一个名叫“JACK”的网友帮她将尸体放进冰箱去,而这个“JACK”擅自将尸体肢解的。 公诉人显然不认可这种说法。他们认为并不存在“JACK”这么一个人。 我们的辩护直接针对公诉人的观点展开:首先,电脑复原技术只能再现已经在硬盘中保存过又被删除的资料,对于没有保存的公共聊天室的聊天记录,无法再现是很正常的,但不能据此断定没有聊天的事实;其次,陈之所以在买枪时使用“JACK WASHINGTON”这个名字,是想在买枪的过程中使用男性的名字,从而为自己减少风险。公诉人认为“JACK WASHINGTON”与“JACK”是同一个人,纯属猜测。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丹蕾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分尸的证据不足,不能得出唯一及排他性的结论,依法不应认定。 2006年9月4日,开庭近两个月后,法院作出了宣判。 聪明的审判长巧妙避开“JACK”的问题,在判决书中说:“同月24日晚(美国当地时间),陈将已肢解成八块并装入塑料袋的何雷的尸体、枪支等放入自备的红色别克轿车后盖箱内,并驾驶上述车辆前往事先预定的HYATT宾馆。”从而忽略了已经无法查清的“谁肢解”、“怎样肢解”的问题。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丹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翟建: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获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