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马”变“活马” 孙建伟 |
1994年,某房产公司与客户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应于1996年9月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将近10年过去,李某尚欠近20万元。2006年5月底,房产公司不甘心就此认输,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心态,找到上海徐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勤律师寻求帮助。徐律师很清楚,此类债权诉讼时效仅为2年,这匹“死马”还能救活吗?但徐律师没有一推了之,在向开发商作了相关解释之后,她决定再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 调查表明,1994年8月份,房产公司与李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李某应在1996年9月5日前付清全部房款,逾期支付房款超过90天,则与李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自行终止。其间,李某尚有196450元房款未支付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也从未书面催讨过,李某按揭的担保方为李某垫付了银行本息及罚息,李某总共需支付房产公司25万元左右。但房产公司也有问题,即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李某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也尚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房产公司。 在综合分析案件材料之后,徐律师认为,要实现房产公司拿回欠款的目的,可以有两种诉讼思路:一是直接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房款,但本案中房产公司违约交房在先,李某逾期付款情有可原,而且房产公司也无法提供近10年来向李某催讨余款的有效证据,因此,房产公司的此项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败诉可能性极大;二是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终止,要求李某搬出系争房屋,进而在调解过程中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房款。但因房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判令李某搬出已居住了近10年的房屋的可能性也不大,但通过这次诉讼解决搁置了10年之久的问题却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综合分析案情之后,徐勤律师代理原告房产商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终止,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系争房屋,将该房屋交还原告。法院受理之后,依法主持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果然顺利达成了协议,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及银行本息及罚息,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欠款之后,会同被告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认被告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之后,原被告双方各自依据调解书完全履行了义务。至此,原告的真实诉讼目的全部得到了实现。 “死马”终于变成了“活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