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第A02版:要闻
 第A03版:焦点
 第A04版:综合新闻
 第A05版:科教卫新闻
 第A06版:民生新闻
 第A07版:社会新闻
 第A08版:公众服务
 第A09版:目击
 第A10版:文娱新闻
 第A11版:文娱新闻
 第A12版:广告
 第A13版:早间点击
 第A14版:中国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A17版:体育新闻
 第A18版:体育新闻
 第A19版:体育新闻
 第A20版:广告
 第A21版:广告
 第A22版:法治视窗
 第A23版:股市分析
 第A24版:投资理财
 第B01版:长三角
 第B02版:长三角·社会·生活
 第B03版:长三角·文化·旅游
 第B04版:长三角·专版
 第B05版:夜光杯
 第B06版:夜光杯
 第B07版:连 载·广 告
 第B08版:阅 读
 第B09版:旅游·城市
 第B10版:旅游城市 · 精华路线
 第B11版:旅游城市 · 世界别处
 第B12版:资讯生活·旅游
 第B13版:旅游城市 · 域外风情
 第B14版:上海地产
 第B15版:读者俱乐部
 第B16版:读者俱乐部
    
2007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改委酝酿4项措施改革药价,医院卖药拟收“药事费”,药价与药店一致
药品包装必须印上出厂价

北辰


  东方早报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实现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国家发改委拟实行4项措施,推进药品价格改革。今后医院销售药品时,其价格将有望和零售药店保持零差率,同时将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所谓“药事费”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医院实行按照处方收取“药事费”后,其药品价格将和零售药店的价格保持一致,从而能够解决目前医院药价过高的问题。

  此外,发改委将研究制定药品的出厂价格,并把出厂价格印在药品的外包装上进行明示。目前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已经实行了类似的零售价格明示的做法。发改委此次酝酿的这一举措,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将从作为源头的药品出厂价抓起,解决市场上长期存在的药价虚高现象。发改委还鼓励医药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至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     (北辰)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 基本满意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