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双刃剑” 剑华 |
“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设立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把一个时期内员工的工作绩效排名,并对位次居于末位的(百分比内)的员工,给予否定和降职。 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末位淘汰制”在企业界被广泛采用,除了规则简单,肯定有它特有的长处。首先它提倡的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用人机制,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有效途径;其次,“末位淘汰制”能有效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使之产生危机感、紧迫感,从而起到“鲶鱼效应”,通过优胜劣汰,为企业塑造一支高效率的员工队伍…… 不过,凡事总有两面性。在管理实践中,“末位淘汰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 有违法之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末位淘汰制”遵循的规则是:如果别人比你好,即使你胜任工作,也仍然要被淘汰,实质上是单位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这与《劳动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 不公平也欠科学 工作考评有合格和不合格之分。如果大家的工作都合格,那就没必要一定要淘汰一部分人,不能搞一刀切。 ■ 不够以人为本 高明的管理方法,是在充分尊重人性的前提下,努力创造宽松、信任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末位淘汰”是一种强势管理,主张通过内部的员工竞争来提高工作效率,员工所处的环境是高度紧张的。相对落后的员工,会像“垃圾”一样被扫地出门。这对员工是一种莫大的伤害,非但残酷,而且有损人格尊严。 对企业来说,“末位淘汰制”就好比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能是福,用不好也可能是祸! 剑华 (财务总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