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照顾孤老十二载 女护工要求领取抚恤金 江跃中 顾建国 汤峥鸣 |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顾建国 汤峥鸣)16年前,孤老沈老伯住进敬老院。4年前,沈老伯因病去世,其姊妹将沈老伯的抚恤金、丧葬费捐赠给学校作助学基金。得知此事,一直负责照顾沈老伯的敬老院护工余阿姨提出,沈老伯为报答自己多年的照顾,曾表示去世后这笔钱归她所有。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5年,沈老伯从上海一所中学退休后,住进了浦东的一家敬老院。当时,余阿姨在这家敬老院工作,负责照顾沈老伯的生活起居。余阿姨对沈老伯格外关照,沈老伯对余阿姨也非常信任。从1999年开始,沈老伯将两张工资卡交给余阿姨保管,每个月的医疗费报销事宜也由她操办。 2003年,余阿姨从敬老院退休,但仍然每月到敬老院看望沈老伯,打理其生活、经济上的事情。 2007年12月,沈老伯病逝。 沈老伯身后留下了2.9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2000余元的住院报销费。沈老伯的4个姊妹商量后,一致决定将其中的2.5万元捐赠给沈老伯生前所在学校成立助学基金,同时考虑到余阿姨曾帮助过沈老伯,将剩余6000多元分配给余阿姨。 对此,余阿姨并不满意。她提出,沈老伯生前特别关照丧葬费及抚恤金由她领取。她找到学校及沈老伯的姊妹交涉,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捐赠意向书》无效,由自己领取2.5万元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而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则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沈老伯无妻儿,其姊妹是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权利主体。沈老伯的姊妹与学校签订赠与合同,将2.5万元抚恤金及丧葬费赠与学校作为助学基金,是权利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受赠人也表示接受,且该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