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胡某向法院起诉称,他与方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当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说自己急需钱还信用卡,向胡某借1.5万元。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还是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母的银行账户。但从那之后,方某再没提起还钱的事,胡某只能“厚着脸皮”催讨欠款,而方某竟翻脸不承认,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归还胡某借款1万元。 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