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前夕,李先生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给老丈人送年货,在行驶至村口的上坡处时,遇到前方有障碍物,于是停车查看,李先生下车时将挡位放置于空挡,也未熄火,就在此时车辆突然开始后溜,李先生本能地想挡住自己的车,但由于坡度较陡,车辆后溜速度很快,李先生被自己的车狠狠撞倒,随后被人送往医院,经过医生的紧急手术后,才转危为安,为此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驾驶车辆,在停车过程中操作失误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想起自己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于是,与保险公司交涉赔偿自己的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李先生诉至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40余万元。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李先生是车辆驾驶员,也是被保险人,对车辆有实际控制力,而事故是因李先生本人的行为所致,其因本人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害,不能同时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自己的损害要求保险赔偿,李先生不属于“第三者”,因此,本案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最终,虹口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