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余万都进个人腰包
近年来,中老年人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无疑是投资理财的首选,但是时刻关注个人账户情况也应当是每位投资人不可忽视的。
据悉,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印某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蔡某、汤某、程某等4人推销理财产品,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多次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999万元直接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约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1038万余元。
除此之外,印某还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采用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合同的方式,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先后将客户阙某、谢某账户内的1740余万元转至本人账户,至案发仍有440万余元未归还。另据印某交代,转入其账户内的客户资金均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后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遂案发。
公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黄浦法院经审理,判决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判决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5万元。
专挑不懂网银的老龄客户
在办案过程中,印某向检察官表示,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他多次作案,却屡屡得手,他除了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之外,在作案对象上还挑选年纪大、不会操作网银的客户实施犯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银行选购理财产品时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切忌盲目信任理财经理。一要确认银行确实代销该理财产品并了解相关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流向和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账户异样,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报案;三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和相关的合同,如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