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上海姑娘,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东北男孩王先生。结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但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2015年3月,王先生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7年王先生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但坚持孩子由她抚养,并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自2015年3月起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王先生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并且他离家时还给过李女士5万元,不同意补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根据收入证明及本市一般少年儿童的消费水平,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止。对于王先生所说的5万元钱款,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中2万余元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剩余部分才是王先生支付的分居期间抚养费用。所以王先生还应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上海一中院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稳定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他以种种理由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着实不是一名父亲该有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