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9日,患有老年性痴呆的陈老伯被家属送至浦东某养护院,双方约定由养护院对陈老伯提供全护理服务,服务项目的进食一项就包括了“喂食、饮水、食物切碎或搅拌”。
据护工赵某陈述,“2018年6月29日6点15分,院里开始分发早饭,我看到陈老伯吃馒头后有噎着的情况后就上前喂他喝水,随后还有其他护工过来拍他后背……”20分钟后,养护院拨打了急救中心电话,7时左右,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陈老伯已经死亡。民警到场后,养老院负责人黄某当时表示,责任在养护院一方。
2018年9月4日,陈老伯家属向浦东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原告陈老伯家属诉称,因养护院未按服务合同约定,将食物切碎喂给陈老伯,导致其被噎,又未按上海市地方标准配套专业的医护人员,导致不能及时抢救,最终造成陈老伯死亡,养护院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养护院应对陈老伯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扣除养护院已付的3万元后,赔偿22.6万余元。
被告浦东某养护院认为养护院对陈老伯的去世没有任何过错,根据陈老伯的死亡医学证明,其死亡原因是脑梗塞引发的多器官衰竭,与养护院的护理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老伯的死亡原因及相应民事责任认定。
首先,浦东急救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死亡原因为死后推断,鉴于被告此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并未对陈老伯进行过尸体解剖或死亡检查,法院据此认定陈老伯并非脑梗塞导致死亡。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的不当护理行为导致陈老伯死亡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8.6万余元,酌情判定被告担责70%即赔偿1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7万余元,扣除已付3万元,还应赔偿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