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严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法规第14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和监管。
■ 接到举报电话后怎么处理?
法规第46条设定流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受理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处置。受理部门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证据的,应予以奖励。
■ 如何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法规第48条明确: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