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全部纳入,但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同时规定,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突出了对中央厨房配送的要求。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食药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在中央厨房进行冷加工制作的高风险即食食品、自制生食水产品和乳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