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名莫莉的上海小姑娘因微博直播其反扒行动,引发广泛关注,被网友称为“地铁女侠”。据悉,莫莉从2005年起就和小偷“过招”,在反扒路上已走过7年。就法律意义而言,见义勇为者并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完全出于善良正义、嫉恶如仇。尽管社会需要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的风险和责任不能由百姓英雄一个人来扛。只有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并落实到位,民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能勇于充当自愿的合作者。
据有关立法研究机构调查,截至2011年10月,我国各地制定的有关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有43部(包括已经失效的部分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21部。这些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除了“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者”之外,所使用的动词有“奖励”、“表彰”、“保护”、“保障”。综观最近5年通过的12件地方性法规,命名为“见义勇为者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10件,命名为“见义勇为者保护和奖励条例”的仅有2件。最近5年通过的地方政府规章则全部命名为“奖励和保护办法”(或者“奖励和保障办法”)。细细品味“奖励”、“表彰”、“保护”、“保障”这四个词,个中的差异是明显的,选用不同的动词体现了不同的观念。即便是明确“奖励”与“保护”的,这两个词的先后位置不同也透露出具体立法宗旨、价值取向上的差别。
从实践层面考察,对见义勇为行为既需要褒扬奖励,更需要及时提供扎实有效的保护。如果说,表彰奖励是为弘扬见义勇为锦上添花的话,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护则是雪中送炭。显而易见,锦上添花虽然好,雪中送炭更重要。见义勇为是在情况十分紧急的瞬间,由并没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人,甘冒风险制止违法犯罪或者挺身而出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该行为出现之后,行为人最紧迫、最现实的需求是法律上得到确认。首先是对其所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以及能否排除防卫过当,而后才是能否得到及时的救治,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如果见义勇为的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确认,行为人就可能立即陷入医疗费用、生活费用无着的困境。奖励的确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充分肯定,但如果仅仅是奖励或者重点是奖励,就与见义勇为者的实际需求差距甚远。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与保护两者之间,理所当然应该是保护为先、保护为重、保护为要。在我国,弘扬见义勇为更需要解决的是“英雄走下领奖台”之后,诸如医疗、就业、伤残救济等实际生活问题。为此,我国弘扬见义勇为应当从重奖励、重宣传,转向切切实实的重保护、重保障。 (作者系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编审)